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親字第一七一號
原告甲○○被告丙○○法定代理人 許哲瑋 即乙○○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丙○○(民國00年0月000日生)非原告自被告許哲瑋受胎所生之婚生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經本院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到場及所提書狀所作之聲明及陳述列述如下: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與被告許哲瑋原係夫妻關係,惟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間因案入監服刑,此後兩造即未同居,多年未有夫妻性生活關係,嗣二人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離婚。
(二)惟原告於八十九三月六日認識 蔡佳宏 ,二人發生感情,自八十九年四、五月間起,即同居在台北縣樹林市○○路○○巷○○○號至今,長期有性生活關係,原告並於同居期間自蔡佳宏受胎,於00年0月000日生下被告丙○○。
(三)因依法推定被告丙○○係原告與被告許哲瑋婚姻關係存續中受孕所生,爰提起本件否認子女訴訟,請求確認被告丙○○非原告自被告許哲瑋受胎所生之女。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蔡佳宏。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
(一)對於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無意見,被告丙○○確非被告許哲瑋與原告所生之女。
(二)被告許哲瑋於被告丙○○受胎期間已與原告分居,當時被告許哲瑋因刑事案件在監服刑。
(三)對於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無意見。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兩造間親子血緣關係,並調取被告許哲瑋在監在押資料表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
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許哲瑋原係夫妻關係,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離婚,惟原告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分娩產下一女即被告丙○○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為被告所自認,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正。又原告主張其與被告許哲瑋自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起已分居多年,且分居後即未有夫妻性生活,不久即認識蔡佳宏並同居一處之事實,亦經證人蔡佳宏證述屬實(見本院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筆錄),並為被告所自認無訛,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許哲瑋在監在押資料查明結果,認定被告許哲瑋確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即因刑事案件入監服刑,至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始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無訛,此有被告許哲瑋在監在押資料表在卷可稽。綜上,原告主張其與被告許哲瑋於被告丙○○受胎期間並未同居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四條明定,關於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於否認子女之訴不適用之。是被告雖就原告主張被告丙○○非自被告許哲瑋受胎所生之事實,予以自認,惟因否認子女之訴事關社會公益,係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依據民事訴訟法之上開規定,被告此部分自認不生訴訟法上自認之效果,本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之。
四、本院依職權函請法務部調查局,就被告丙○○與蔡佳宏間之親子血緣關係進行鑑定,以確定被告丙○○之血緣關係,經法務部調查局以人類紅血球型ABO式血型鑑定法、人類遺傳因子DNASTR式型別鑑定法、累積親子關係指數CPI值驗算法鑑定結果,其二人之血型及各項DNASTR式型別之相對型均無矛盾,經計算其CPI值為17,700以上,因此認蔡佳宏極可能(機率百分之九九‧九九以上)為被告丙○○之生父(依統計原理CPI值10,000表示百分之九九‧九九具有一親等血緣關係),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調科肆第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參。被告丙○○與第三人蔡佳宏既有百分之九九‧九九以上之機率具有一親等血緣關係,自堪認原告主張被告丙○○非其自被告許哲瑋受胎所生,而係自蔡佳宏受胎所生等情,要屬真實,堪以採信。
五、從而,被告丙○○既非原告自被告許哲瑋受胎所生,原告於被告丙○○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丙○○非原告自被告許哲瑋受胎所生之婚生子,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郭光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尤秋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