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9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9293號債權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毛相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㈢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550,000元之計算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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