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另訂於民國102年4月18日下午4時30分許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陳品潔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另訂於民國102年4月18日下午4時30分許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