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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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4號聲請人 林慧如 即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代理清算人行使職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第115條、第334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復依民法第41條之規定,法人清算之程序,除該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一款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項亦有明文。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復按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公司發行特別股,而章程中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323條、第330條、第331條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林慧如陳稱伊為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因伊聲請剩餘財產分派登記時,登記機關認已涉及雙方代理之禁止,無法登記完竣,為此由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陳坤進 代理伊行使職權,並就清算人之代理人與剩餘財產之分派請法院准予備查等語。查聲請人林慧如主張其為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乙事,經本院依職權核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9號卷宗無訛,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要無聲報清算人之代理人與剩餘財產之分派之準據。準此,本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亦屬無從補正,從而,聲請意旨所述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另倘有具體事證,足認清算人有未予配合辦理公司清算事務或不適宜繼續擔任清算人之情事者,應循首揭法律規定,解任原清算人職務並另行選派清算人,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