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95號
原 告 陳俊君 現於新北市○○區○○路○號,附6049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友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5年度鳳救字第9號),若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