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65號
原   告 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穎
訴訟代理人  陳薇婷
被   告 伊仕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素蓉
訴訟代理人  張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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