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65號
原 告 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穎
訴訟代理人 陳薇婷
被 告 伊仕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素蓉
訴訟代理人 張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