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50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佳霖 (即 李清政 之繼承人
)、 鄭祺勳 (即李清政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