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50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佳霖 (即 李清政 之繼承人
)、 鄭祺勳 (即李清政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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