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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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重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70號上訴人東東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 康仕坦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胡景彬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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