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0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1現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45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上訴狀僅謂不服原判決,但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上訴人即被告至97年9月1日收受判決書,至97年10月1日止)補提上訴之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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