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11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東路分行代發宏和
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專戶法定代理人 黃啟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支票(票號:JD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漏載發票人資料,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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