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醫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醫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上字第10號上訴人 許芳莉 (兼 許煥棠 之承受訴訟人)
許淳星 (兼許煥棠之承受訴訟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淳毅 (兼許煥棠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財團法人 新光 吳火獅 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被上訴人 蔡明達
謝捷超 追加被告 吳秉修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複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
劉雅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2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訴人應提出憑證一至六之原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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