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號聲請人 陳世欽 上列聲請人陳世欽因與相對人 蘇家仁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世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本票號碼:CH498457、WG0000000、WG0000000)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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