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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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78號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張惟淳 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陳怡錚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07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41元【計算式:5.67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34,125元÷7層=27,6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價額為40,901元【計算式:8.39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34,125元÷7層=40,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