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志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志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賴志廣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附表:受刑人賴志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05月06日│102年05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580│102年度毒偵字第2580│││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470號│102年度訴字第24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1月29日│103年01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470號│102年度訴字第24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2月12日│103年0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072號│103年度執字第3072號│││(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102年度訴字第2470號│102年度訴字第24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1年1月)│││(發監執行中)│(發監執行中)│└────────┴──────────┴──────────┘┌────────┬──────────┬──────────┐│編號│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05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5862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8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6月30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88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7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140號││││(接續執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