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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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珺平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1年度執聲付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珺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珺平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3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中,於民國101年1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2023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73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03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7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三案件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2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8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子女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
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1月
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20236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5月29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5月1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2023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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