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補字第一四四號再審原告 施昭安 再審被告 王麗珍
紀文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陸佰捌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周玉惠附表:
122平方公尺(再審被告王麗珍占用其所有樓層房屋下方、社區中庭增建之起居室面積及社區一之十六號一樓空地增建之車庫面積)×5,2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平方公尺(再審被告紀文章占用屋頂平臺增建建物面積)×5,2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登記樓層數)=667,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