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9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9436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淑真 、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簡淑真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並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若有誤,請更正。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