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劉秀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秀琳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其因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95年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於96年3月協商成立,聲請人每月應繳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84元,自95年8月起繳款至同年11月止。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為4萬6千元,扣除協商條件後,僅剩1萬6千餘元,此外聲請人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外,另有房屋貸款12,400元、民間互助會每月9千元支出,以及聲請人之母親尚須扶養,是以協商條件之金額已近聲請人所得三分之二,剩餘之薪資顯無法持續維持家中必要生活支出;聲請人確已無力繼續清償,而上開情事誠非聲請人主觀上惡意不履行協議,實係客觀上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發生。再者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全戶戶籍謄本、債權人清冊、在職證明書、97年1月至7月所得證明、房貸二胎扣款證明(台灣企銀、台新銀行)、聲請人及被扶養人之95年、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協商協議書暨繳款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聲請人之工作證明、不動產登記謄本、扶養親屬系統表、互助會證明文件、借款證明、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支出繳款收據等各1份為證,經核與其所述相符。
查聲請人95年度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聲請人平均月收入約為41,560元(計算式:(522,838-23,640)/12=41,560),另依96年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平均月收入約為41,121元(計算式:(525,741-32,290)/12=41,121),聲請人目前年收入約為47,690元(計算式:(61,272+39,404+42,995+46,809+48,473+48,921+45,959)/7=47,690);另關於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雖陳明其個人生活支出每月約34,655元(未包括扶養費用),然核對聲請人所附之證明,其中仍有支出不符(過高)或屬非必要生活支出項目,如第四台有線電視費用(非必要支出應剔除)、膳食費用過高(工作飲食及菜錢金額加總)、水電瓦斯費用過高、另房貸費用僅能證明毀諾之重大不可歸責等需扣除項目,是以,上開聲請人目前每月合理必要支出應為16,755元;又聲請人每月雖有扶養支出,惟該部分聲請人因與扶養人相同戶籍,且所附單據亦與聲請人之日常費用重疊,則扣除上開費用後,核算聲請人所提列之每月5千元,尚屬可採,然被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包括聲請人在內有5人,從而,聲請人所能提列之扶養支出證明亦僅能認列1千元,因此,核算聲請人之每月最低必要暨扶養支出後僅予認列17,755元。然如依聲請人之目前所得47,690元扣除上開生活及扶養費用支出17,755元後,僅餘29,935元,尚不足清償其每月協商金額33,484元及房屋貸款12,400元。本件聲請人於95年間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協商金額,於聲請人上開協商成立當時,收入早已不足支付每月應清償之協商金額,是上開協商並未斟酌聲請人之支付能力,僅因聲請人疏慮或無從選擇或迫於現實因素勉強達成之條件,已難期聲請人能確實履行(聲請人亦僅繳款至95年11月),且依上開聲請人目前所得計算亦無法得出足以支撐其生活最低必要費用之結果,故本院認其情形仍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但書「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規定並與本條例立法意旨相符,聲請人屬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此外,本件亦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12月25日17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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