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95號聲請人 謝保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更生,惟未就下列事項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⑴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⑵聲請人依協商方案,歷次附有起始日期之分期繳款紀錄,及載明毀諾前最後1次繳款日期。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含土地、建物、動產(汽機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迄補正日止之存款數額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摺影本)、股票(曾於證卷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者,並附所有信託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基金(曾於銀行或信託投資管理公司開立基金投資帳戶者,並附所有投資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期貨、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⑷聲請人任職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⑸陳報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各項支出,及聲請人何以每月必要支出電話費高達2,059元、水電費2,250元;聲請人戶內有無營業用電、房屋樓層出租之情事。⑹慈母幼稚園之註冊費、月費數額分別若干,註冊費多久繳納一次。⑺聲請人之女甲○○罹患重大傷病之「有效期限」健保局證明卡及醫院診斷證明書、以及每月自費支出2,000元之醫療費用單據;以及何以領有重大傷病卡,尚需自費負擔醫療費用;聲請人於95年12月毀諾,與其女甲○○係自94年4月18日起罹病,二者間究竟有何關聯?聲請人之女開刀治療,生活開銷驟增之證明文件。⑻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外籍配偶結婚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⑼聲請人及配偶於聲請前5年內是否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統一編號、營業額。⑽聲請人及配偶於聲請前2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聲請人及配偶是否曾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否因繼承而生財產變動。⑪聲請人、配偶或其女甲○○是否因罹患傷病、手術或住院而受領有保險公司發給之保險給付?或任職單位發給之慰問金?或任何醫療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又為何安泰人壽於97年2月5日給付聲請人6,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4日以裁定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後10日內補正,該通知於97年11月26日送達聲請人,此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更生不備其他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