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825號上訴人乙○○(原名為辛○美)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複代理人 王志傑 律師被上訴人戊○○
庚○○(原名壬○成)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丁○(原名癸○○)被上訴人丙○○(原名子○○,丑○○之繼承人)兼上4人訴訟代理人己○○被上訴人甲○(丑○○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8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55,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