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 對 人 王孝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號4樓,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而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蘆竹
區,亦有內政部警察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函
附肇事資料佐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