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344號
上訴人 李永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巧欣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