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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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萬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市營業處、桃園市中壢
區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周萬生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
月23日送達上訴人即原告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即原告周萬生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等件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