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四三號
上訴人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勇夫 被上訴人誠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友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且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三年六月九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俞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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