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二八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 律師被上訴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三年六月四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俞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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