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開福律師
楊國煜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捌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六月五日延長羈押二月。查被告因涉及詐欺案件,於案發前即於八十四年八月八日出境國外,嗣後又搭乘漁船偷渡入境,嗣於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二十時許始為警查獲等情,此為被告所自承,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之函文附卷可憑,是被告顯有逃亡之事實,本院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黃渙文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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