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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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89號原告K○○原告甲○○原告甲W○原告甲X○原告乙丁○原告甲t○原告甲u○原告甲v○原告甲Q○原告甲乙○原告甲卯○○原告乙○○原告甲巳○原告甲玄○原告b○○原告乙乙○原告甲e○原告W○○原告甲T○原告d○○原告甲丑○原告乙甲○原告地○○原告o○○○原告宇○○原告甲辛○原告甲戌○原告甲酉○原告J○原告M○○原告甲O○原告g○○原告甲黃○原告f○○原告A○○原告B○○原告u○○即 楊森田 之原告t○○即楊森田之原告甲F○即楊森田之原告甲天○即楊森田之原告甲I○即楊森田之原告戊○即 楊江山 之承原告甲丙○即楊江山之原告甲亥○即楊江山之原告甲甲○即楊江山之原告r○○原告甲d○原告甲r○原告 蔡秀妙 原告甲q○原告甲a○○原告甲c○原告甲Y○原告甲h○原告甲i○原告甲S○原告甲N○原告乙戊○原告甲s○原告甲y○原告甲z○原告乙丙○原告w○○○即 楊璟雄 原告甲宙○即楊璟雄之原告甲H○即楊璟雄之原告甲G○即楊璟雄之原告甲丁○即楊璟雄之原告甲k○原告j○原告n○○原告m○○原告l○○原告p○○原告q○○原告甲庚○原告甲己○○原告U○原告甲A○原告甲C○原告甲B○原告i○○即 陳家興 之原告c○○即陳家興之原告丙○○原告甲b○原告甲申○原告e○○○原告y○○原告z○○原告甲辰○原告x○○原告甲壬○原告甲寅○○原告甲宇○原告甲R○原告v○○○原告甲P○原告V○○原告寅○○原告亥○○原告甲J原告甲子○原告甲癸○原告甲未○原告甲午○原告甲K○原告I○○原告甲地原告甲j○○原告s○○原告巳○○原告辰○○前列1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兼複代理原告甲D○原告甲E○原告甲g○原告N○○原告L○○原告R○○原告Q○○原告P○○原告甲p○原告戌○○原告壬○○原告丑○○原告卯○○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淑真 原告庚○○原告辛○○原告己○○原告申○○原告酉○○原告未○○原告甲U○原告甲w○原告甲M○原告甲V○原告甲f○原告甲Z○原告O○原告甲m○原告 吳煙君 原告癸○○原告甲o○原告甲x○原告X○○原告Y○○原告Z○○原告a○○原告h○○原告T○○原告甲n○原告H○○原告C○錦原告G○○原告玄○○原告F○○○原告甲l○原告天○○原告午○○原告子○○原告乙辛原告C○原告乙己○原告乙庚○原告k○原告黃○○原告宙○原告E○○原告D○○原告甲戊○原告S○○前列五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前列五十八人共同複代理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郭武博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被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吳偉榮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複代理人 林正雄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臺中縣清水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乙壬○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彭勝竹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L○複代理人 方鴻枝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群期 律師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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