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912號聲請人乙○○
丙○○戊○○ 王碧花 林亦君 王碧月己○○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丁○○最新之戶籍謄本。
(三)所有聲請人之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廖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