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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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上更二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6號上訴人 周寶源 (即 周長華 之承受訴訟人)
周寶堂 (即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
周錦坤 (即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
周謀壽 (即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
周鵬耀 (即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陳君漢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原上訴人周長華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周寶源、周寶堂、周錦坤、周謀壽、周鵬耀為原上訴人周長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上訴人周長華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即民國111年3月1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更二審卷九),而其繼承人計有其子周寶源、周寶堂、周錦坤、周謀壽、周鵬耀共5人(下稱周寶源等5人),此情亦有臺中○○○○○○○○○111年3月29日中市清戶字第000000000號函檢附相關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更二審卷九)。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與周寶源等5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周寶源等5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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