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66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文喜 送達代收人 黃惠娟 被上訴人即被告雄欣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徐萍萍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1566號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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