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3號上訴人 張文貞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2,046元,應徵裁判新臺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