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張秀話 被告 沈欣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3,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2,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