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71號原告 張真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子文 被告 陳勝隆 訴訟代理人 許修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簡上更一字第一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該件現正囑託鑑定筆跡及指紋,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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