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32號再審原告 黃薷誼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瑋珊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08年度簡上第64號),再審原告聲請再審,但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4,34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陳婉玉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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