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5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慰問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56號原告內政部警政署代表人 陳國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賀家琪 間慰問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其起訴狀及所附行政訴訟委任書內均未蓋印原告機關之官防,致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上開起訴書及委任書,並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乙份,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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