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名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遠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7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魏俊明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名超企業股│彰化銀行新│103年8月31日│95,482元│ER0000000││││份有限公司│莊分行│││││││羅遠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