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九六號
原告海峽製作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 律師
王嘉翎 律師被告真口味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九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百五十萬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
一、原告前與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就被告委請原告所屬藝人訴外人 吳天心 演出「古道梅子綠茶」產品電視廣告片乙事,簽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依系爭合約第一條第一項約定「甲方(即被告)委請乙方(即原告)所屬藝人吳天心所演出之廣告範圍如下:電視廣告影片三十秒一部,甲方可依實際需要就同一版本剪輯成不同秒數之廣告影片,但不得脫離原腳本之構想。」、第一條第四項約定「甲方不得使用於和『古道梅子綠茶』不相干之其它產品及非本主題之促銷廣告上。」、第四條第六項第A款並約定「廣告成品所使用之畫面及照片於使用前,須事先經過乙方過目同意。」,被告並簽立書面承諾就其所拍攝廣告剪輯成之「心情篇」、「單車篇」、「天心篇」,僅能使用一部,若被告需要使用其他它篇,尚須另行支付演出酬勞。
二、詎原告發現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在TVBS-G頻道十時至十一時之「二千年之戀」節目時段所播出之廣告(下稱系爭違約廣告)違反系爭合約之規定,蓋依原腳本係吳天心買了一本村 上春樹 之書籍,於沐浴後打算一邊看書一邊喝古道梅子綠茶,而為買古道梅子綠茶,吳天心騎單車至便利商店,將單車停放於便利商店前之路樹旁,買得古道梅子綠茶自便利商店出來後,方發現單車被竊,旨在表現對於古道梅子綠茶之喜愛,竟為了買古道梅子綠茶而讓心愛的單車被竊,又於閱讀時,因古道梅子綠茶好喝,才讀幾頁書,卻已喝畢整瓶古道梅子綠茶,不禁讚嘆古道梅子綠茶這般好喝,如何戒得掉。
惟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TVBS-G頻道十時至十一時之「二千年之戀」節目之廣告中,先播出電影「尖聲驚叫完結篇」之廣告,以該部電影之驚悚、恐怖,將令觀眾發出驚聲尖叫以為標榜,接下來播出一段口紅廣告,其後便接著播出「古道綠茶」之廣告,其內容為訴外人歌手 王力宏 手持古道綠茶罐裝飲料,旁白曰:喝一口古道綠茶,享受尖叫快感,而享受尖叫快感該句旁白播放時,畫面為吳天心作伸懶腰狀,同時並配有一聲恐怖尖叫之背景聲音。系爭違約廣告係宣傳古道綠茶,與古道梅子綠茶為不同產品;又系爭違約廣告以享受尖叫快感為主題,顯已脫離原腳本之構想;再者,系爭廣告播出恰於電影「尖聲驚叫完結篇」之後,雖然二者間插有一約十秒之口紅廣告,然以違約廣告內容之呈現方式,足令觀眾與「尖聲驚叫」電影之宣傳作一併之聯想。綜上所述,被告顯已違反前揭系爭合約第一條第一、四項之規定。被告應依系爭合約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賠償原告相當於約定酬勞一百五十萬元之三倍之違約金四百五十萬元。
三、對被告抗辯所為陳述:㈠系爭合約第一條第一項約定被告得依實際需要就同一版本剪輯成不同秒數之
廣告影片,係為因應各廣告時段就播出時間長度所設之限制,但同條項設但書規定「不得脫離原腳本之構想」。系爭違約廣告雖由原合約廣告剪出之片段,但並非因應廣告播出時間長度限制所為之剪輯,而係將剪出之片段與另一演出者王力宏拍攝之影片結合、另外配音,且吳天心畫面出現時,係男聲旁白曰「享受尖叫快感」,並配有恐怖尖叫之背景聲音,皆非原合約廣告內容所有,係編輯成為另一部廣告,非僅已脫離原腳本之構想,實係雙方約定且同意範圍以外之新廣告,被告顯已違反系爭合約。
㈡依系爭合約所拍廣告之價值在於以原腳本構想之情節配合吳天心之獨特魅力
、青春形象為被告之產品代言,被告以系爭違約廣告播出秒數僅原廣告秒數之六分之一,即主張對吳天心及原告無任何侵害,乃枉顧廣告本身之價值之所在。系爭違約廣告由被告另行編輯、配音並結合其他影片等之表現型態,已嚴重損害吳天心之公眾形象,非僅係播出秒數僅六分之一所能衡量之侵害,其違約情形亦與系爭違約廣告中吳天心出現之畫面秒數長短無關。系爭合約第五條第二項係考量廣告之價值並為防止任一方輕易違約,更為避免被告類如本件之濫行使用行為所造成違約之侵害,而合意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
且兩造於締約時均立於平等之地位,如予核減,則不僅有違兩造之合意,亦將使一切私法關係中之債務人,隨口約定或承諾任何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嗣後卻無視於該等違約金之拘束力及制約力,而輕易違約。是被告辯稱違約金過高,並不可採。
叁、證據:提出合約書、承諾書、被告製作之廣告錄影帶、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於TVBS-G頻道十時至十一時播出之被告廣告錄影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廖素平
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貳、陳述:
一、原告所主張之違約廣告前後約二秒,該廣告之鏡頭係取自依系爭合約原告合法授權播放之廣告片,被告依系爭合約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依實際需要剪輯成不同秒數之廣告片,故被告並未違反系爭合約第一條第一項。且該廣告片段中天心以古道梅子綠茶冰臉頰而發出清涼痛快之尖叫聲,藉以傳達古道梅子綠茶生津止渴,有著透心涼之爽快感覺,絕非原告所稱之恐怖尖叫,該段廣告對天心之形象並無損害。
二、原告所主張之違約廣告片段,王力宏係稱「來一口古道綠茶、古道梅子綠茶」,而天心所持冰臉頰之產品為「古道梅子綠茶」,足見該廣告所促銷者並非與古道梅子綠茶不相干之產品,被告無違反系爭合約第一條第四項之情。
三、原告提出之原證二號承諾書未經被告授權人員簽署,不足採信。
四、原告所主張之被告違約廣告對天心之形象並無損害,且被告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在TVBS-G頻兩千年之戀節目播放一次後,即因原告告知可能違約而未再播放,因原廣告片導演曾告知此剪輯不會違約,故若被告違約亦屬無心之過,原告請求四百五十萬元之違約金顯屬過高,應予酌減。
丙、本院依被告聲請勘驗原證三、四號錄影帶,及向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調取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晚間十時至十一時播放二千年之戀節目帶並勘驗之。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就被告委請原告所屬藝人吳天心演出「古道梅子綠茶」產品電視廣告片乙事,簽立合約書。詎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TVBS-G頻道十時至十一時之「二千年之戀」節目時段所播出之廣告內容,宣傳與古道梅子綠茶不相干之產品古道綠茶,又以享受尖叫快感為主題,顯已脫離原腳本之構想,且於電影「尖聲驚叫完結篇」播出之後,雖二者間插有一支口紅廣告,然以其呈現方式,足令觀眾與「尖聲驚叫」電影之宣傳作聯想。被告顯已違反前揭系爭合約第一條第一、四項之規定,應依系爭合約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賠償原告相當於約定酬勞三倍之違約金即四百五十萬元等情。
被告則以:原告所主張之違約廣告前後約二秒,且鏡頭係取自依約原告合法授權播放之廣告片,而該廣告片段中天心以古道梅子綠茶冰臉頰而發出清涼痛快之尖叫聲,絕非原告所稱之恐怖尖叫,該段廣告對天心之形象並無損害。又該廣告片所促銷者亦有「古道梅子綠茶」,並非不相干之產品,被告並未違反系爭合約第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縱認被告有違約之情,原告請求之違約金亦屬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曾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與被告簽立合約書,被告委請原告所屬藝人吳天心演出被告產品「古道梅子綠茶」之電視廣告影片,所拍廣告影片長度為三十秒,全部內容為「吳天心買了一本村上春樹所寫小說,於沐浴後一邊看書一邊喝古道梅子綠茶,而為買古道梅子綠茶,吳天心騎單車至便利商店,將單車停放於便利商店前之路樹旁,買得古道梅子綠茶自便利商店出來後,方發現單車被竊,又於閱讀小說時,因古道梅子綠茶之好喝,才讀幾頁書,卻已喝畢整瓶古道梅子綠茶,不禁讚嘆古道梅子綠茶這般好喝,如何戒得掉」乙節,業據提出合約書、原證三號廣告錄影帶為證,並經本院勘驗該廣告錄影帶屬實(見九十年二月七日言詞辯論筆錄),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原告另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在TVBS-G頻道十時至十一時「二千年之戀」節目託播廣告違反系爭合約第一條第一、四項之規定乙節,經其提出原證四號廣告錄影帶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查:
㈠依系爭合約第一條第一項約定「甲方(即被告)委請乙方(即原告)所屬藝人吳
天心所演出之廣告範圍如下:電視廣告影片三十秒一部,甲方可依實際需要就同一版本剪輯成不同秒數之廣告影片,但不得脫離原腳本之構想。」、第一條第四項約定「甲方不得使用於和『古道梅子綠茶』不相干之其它產品及非本主題之促銷廣告上。」、第四條第六項第A款並約定「廣告成品所使用之畫面及照片於使用前,須事先經過乙方過目同意。」;證人即原告公司職員廖素平亦證稱:本件廣告只有一部腳本,原構想可拍成三十秒廣告片,依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被告可依需要將該三十秒廣告片剪成較短廣告片,所謂不得脫離原腳本構想,是指只能就原拍攝好廣告片剪輯,不得加入其他畫面等語甚明(見九十年二月七日言詞辯論筆錄)。
㈡次查,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在TVBS-G頻道十時至十一時「二千年之戀」
節目託播廣告於該節目第三段廣告,該段廣告第三支廣告片為電影「驚聲尖叫完結篇」廣告,配音為尖叫聲,字幕為「一個人尖叫是恐懼,很多人一起尖叫是享受」,旁白為「飆破影史紀錄:::」,次之為日本女星 中山美穗 之「高絲牌」口紅廣告,再次之為古道綠茶廣告,廣告內容為歌手王力宏拿著古道綠茶罐坐在鋼琴前,邊彈鋼琴,邊舉起古道綠茶,旁白為「來一口古道綠茶、梅子綠茶」,接下來畫面為天心拿著古道梅子綠茶罐冰臉頰,瞇起眼張大嘴畫面,旁白曰「享受尖叫快感」,同時配音尖叫聲。此經本院勘驗原告提出之原證四號錄影帶及訴外人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四月十日九十聯意字第○九五號函檢附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晚間十時至十一時播放含所有廣告之「二千年之戀」節目帶查明無誤(見本院九十年二月七日、六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筆錄)。該廣告中之天心鏡頭雖取自原依系爭合約拍攝之廣告片段,惟其內容已與王力宏所拍攝其他廣告片段結合,且配上不同之旁白及配音,顯已脫離原腳本之構想,並非使用於系爭合約約定「古道梅子綠茶」主題之促銷廣告上;參以該廣告旁白曰「享受尖叫快感」,同時配音尖叫聲,又置於電影「驚聲尖叫」廣告片之後,其中僅穿插一支口紅廣告,依其播出順序足使觀看廣告者與電影「驚聲尖叫」產生聯想。被告復自承該廣告僅詢問過原廣告片導演如此剪輯是否違約,事先並未經原告同意,則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系爭合約之上開約定,應屬有據,被告辯稱並未違約,要無足採。
三、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次按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惟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又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就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核減之標準(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八○七號、五十年台上字第一九號判例參照)。依系爭合約第五條第二項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本約之規定,它方得終止本約。違反之一方並應給付他方相當於本約第四條規定酬勞三倍之違約金。」本件被告違反系爭合約之規定已如前述,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又系爭合約就該違約金之性質並無特別約定,依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前段約定,應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之違約金。茲審酌依系爭合約第四條約定,本件被告應付予原告之酬勞為一百五十萬元,原廣告影片長度為三十秒,被告僅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在TVBS-G頻道十時至十一時「二千年之戀」節目託播違約廣告一次,該違約廣告中吳天心出現畫面僅約二秒鐘,原告所受損害非鉅等情,認本件原告得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五十萬元,始為允當。
四、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超過部分則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五、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假執行之宣告: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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