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五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家駿 右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拘提到案,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調查局北機組人員前往拘提被告時,因被告曾被黑道脅持,故即躲至房間內之陽台,而於當時被告岳母家人所以聲稱已許久未與被告聯絡,實係因畏懼黑道再次找上門,故即先交待岳母家人,凡有人上門尋找皆稱已無被告訊息,被告絕非為逃避拘提方匿於陽台。又被告岳母於北機組人員出示身份證明時仍稱已許久未與被告聯絡,係因被告岳母不識字,為防止黑道人員假借檢調人員誘使被告出面,始稱未與被告聯絡云云。
三、經查,調查局人員前往拘提被告時,被告及其岳母顯無可能將執法人員誤為黑道,被告竟躲至陽台,其岳母亦配合被告佯稱未曾與被告聯絡,足見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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