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聲東具保人郭耀鴻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102年度執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耀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耀鴻因被告吳聲東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1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8月10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7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同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再經檢察官合法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紙、送達證書3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立之102年4月2日拘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立之102年4月1日拘票、司法警察102年4月16日及同年月19日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