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世璋 上列上訴人與新竹市立光華國民中學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710,312元(計算式:10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3,614元=4,710,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王凱平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