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36號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 我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被告 李金龍 訴訟代理人 李雪玉 被告 吳介欽 訴訟代理人 黃碧玉 被告 沈金龍 被告 郭國輝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郭明德 被告 李芳蘭 訴訟代理人 徐正次 被告 陳文福 被告 葉謀進 追加被告 蔡鈴欽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與原本之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附圖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