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4號上訴人 莊晉貴 被上訴人 詹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3年度選字第4號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案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誌洋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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