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48號聲請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
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247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非訴訟事件當事人,當無上開聲請迴避規定之適用。查聲請人廖秀松就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迴避事件,聲
請承審法官迴避,惟未釋明其聲請迴避之原因,及敘明該法官有上述條款規定之關係,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及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僅泛稱承審法官未依法自行迴避、枉法越權仗勢等,亦未提出證據以釋明之。另聲請人魏高明並非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迴避事件之當事人,當無權聲請上開事件承審法官迴避,則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春鈴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