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肇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柒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4月22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7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江彥儀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