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停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停字第26號聲請人名傑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
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林玫君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