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51號原告 林宏賓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游秀治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屋返還之土地乃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萬2千元【計算式:80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0,9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072,000】,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1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