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 江玫櫻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許博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裕雲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萬7,348元【計算式:3萬1,2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06年度公告現值)×1,580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60/3480(原告權利範圍)+3萬1,2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東區虎尾寮569-113地號土地106年度公告現值)×40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60/3480(原告權利範圍)+16萬5,900元(臺南市○區○○街○○巷○○號2樓之1房屋課稅現值)=103萬7,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佩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