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7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綵瑄 上列聲請人與 林秉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超過新台幣(下同)25,11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3筆每筆各2,856元、 林瑞堂 醫藥費1,116元,並未釋明原係債務人之債務)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標的及金額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4,7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迄日利息計算方式18,370元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8,370元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38,370元自民國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42,856元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52,856元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62,856元自民國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71,116元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三、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請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如:對話紀錄、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