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上列聲請人與 陳宏銘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宏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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