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 容殿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借據與債務人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111年9月27日,故請具狀更正本件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民國111年9月28日」,或提出得主張一期未付利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